美国超高净值的税制设计是怎样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分配制度,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并首次提出要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近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提出利用减税和退税来达到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和保民生的目标。经济效率提升促进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以经济效率提升为基础的共同富裕离不开税收的作用,如何优化税制以实现财富积累和缩小贫富差距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按收入划分,极富群体位于高收入群体的顶层,是研究税收与财富积累和收入差距的绝佳样本。美国的极富群体人数多、影响力大,是学界分析研究的典型对象。通过分析帕累托曲线和估计帕累托系数将税收与收入等级相联系,发现高收入群体内部也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Atkinson,2003),美国极富群体的收入排名与税收之间存在幂律关系(Yamamoto等,2003),即使不考虑避税地因素,其财富在美国社会总财富中仍占有相当大的份额(Alstads?ter等,2018),而该群体的规模可以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累进性来控制(Lydall,1959)。20世纪80年代后的几次大规模减税使美国国税局连年削减预算开支,放松了对极富者的税收管制(Kiel&Eisinger,2018),美国极富群体占全美总收入的比例在过去30年内大幅上升(Atkinson等,2011)。2019年国民收入前1%的高收入╳群体与底层50%的贫困群体的税前收入占全美收入总量的比例差约5.5%,两个群体税后净财富占全美财富总量的比例差已超过20%。1980年后两个群体税后净财富占全美财富总量的差距逐渐扩大,最大差值为35个百分点(见图1)。社会财富更多集中在高收入群体顶层的极富群体,加剧了财富的两极分化。
不同群体间的原始贫富差源于个体禀赋差异,政府通过税收缓解禀赋差异引致的部分贫富不均的同时,还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群体将个人积累的财富投入社会慈善事业,以补充政府不能提供的公ω共产品和服务等的缺口。二战结束至今,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提供了约10%的工资薪金,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率增加近三倍(Duquette,2018)。当社会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时,高收入群体比贫困群体更不愿意捐赠(Stephane等,2015)。美国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群体扩大慈善捐赠支出,有效地增加了社会捐赠总额(Bakija,2013)。
在以知识为依托的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能力和企业家才能在个人财富积累中扮演更加重要的作用,财富的快速积累将贫富差距扩大化,不利于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本文基于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选取5位美国极富者作为案例分析对象,解析其巨额财富的构成,剖析其财富创造、持有和传承时的纳税情况,总结现行税制设计、税收征管与新经济形态的适配情况,并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税制优化提出一些建议。
一、美国极富者的财产结构和传承情况
2021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排名前十的有五位美国人,依次为埃隆·马斯克(2715亿美元),杰夫·贝索斯(2031亿美元),比尔·盖茨(1388亿美元),马克·扎克伯格(1219亿美元)以及沃伦·巴菲特(1041亿美元)。这五位极富者的个人财富积累来源于个人成功创立和经营的世界级企业。
埃隆·马斯克持有特斯拉公司约23%的股权。2010—2016年他仅领取1美元的现金工资,并从2017年起不再领取现金工资,但仍享有股权激励和健康福利计划。2011年特斯拉上市时,马斯克认购了142万股普通股,并在2009年、2012年和2018年分别获授约335万股、527万股和2026万股期权作为其取得产品上市、产能突破等里程碑事件的奖励。目前他已对2009年全部期权、2012年约80%期权以及2018年约33.33%期权行使购买权,其中2012年和2018年期权的行权价分别为6.24美元和350.02美元,当时的市场价分别约为30美元和376美元。特斯拉公司的股票价格从2019年每股84美元上升到2021年每股1033美元,上涨12倍。由此可见,马斯克约2700亿美元的财富主要来源于其持续创业和成功经营特斯拉公司。从收入构成看,他在担任特斯拉CEO期间,领取的现金工资很低或者不领取,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低行权价且行权期长的股票期权。
杰夫·贝索斯曾长期担任亚马逊公司CEO,其企业家才能使公司成为全球电子商务、云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此外,他还创办了蓝色起源(Blue Origin)太空公司,投资了电动卡车等创新型公司。担任亚马逊CEO期间,他每年领取8万美元的工资薪金和170万美元的安保费用。亚马逊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业务创新和自由现金流最大化,但公司长期账面亏损且不分配股利。贝索斯个人和亚马逊公司因长期不纳税或缴纳极低的所得税而备受争议。
比尔·盖茨创立的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软件领域拥有绝对市场份额。1986年微软公司刚上市时,他拥有45%的股权,随后一直减持,直至2020年3月退出董事会时仅持有公司1.3%的普通股。盖茨将减持的微软股权收益进行多元化投资,获得的大部分收益捐赠给盖茨基金会致力于健康、教育等领域,并承诺未来将全部财产捐给盖茨基金会用于减少社会不公平。2018年末盖茨基金会获得的捐赠已超过500亿美元,其中74%的支出用于全球发展项目,该基金会是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私人基金会。
马克·扎克伯格创办的Facebook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他拥有公司约13%的股权。作为公司创始人和CEO,他从公司取得的三项报酬分别是限制性股票、每年1美元的工资薪金以及特殊安保费用。其中特殊安保费用包括为他私人生活提供额度可灵活调整的安全费用、仅限他个人使用的私人飞机开支以及每年固定1000万美元的╲税前安全津贴。扎克伯格也将Facebook股票捐赠给其名下的慈善基金会,2018年出售了价值130亿美元的股票,用于支持基金会在生物医学和疾病领域的研究。
沃伦·巴菲特在2020年表示自己99%的净资产来自于他1962年收购后一直经营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权。1962年巴菲特以每股7.5美元首次购买伯克希尔股票,截至2022年3月11日,每股价格涨至约50万美元。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主要子公司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利用保险业务取得的大量账面浮存金进行投资。巴菲特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CEO,每年领取的现金薪酬仅为10万美元。伯克希尔公司虽然长期账面盈利,但基本不分红,公司账面长期留存巨额现金以寻求投资机会。巴菲特承诺会将自己拥有的全部伯克希尔股票捐赠,截至2021年,他向盖茨基金会累计捐赠价值约330亿美元。
以上五位极富者的个人财富主要来源于拥有自己创立并长期担任CEO的公司,通过自身的创新精神和企业家才能使公司市值快速上涨,个人财富呈几何级增长。他们的财富和收入构成(见表1)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一是财富主要源于个人创立和经营的公司股权;二是虽然长期担任创立公司CEO,但基本不领取或领取很少的现金薪酬;三是领取的CEO工资薪酬由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安保费用等非现金薪酬组成;四是虽然他们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其领导的公司在成长期时亏损、基本不分红,即使处于成熟期有巨额盈利也很少分红。
二、税收对五位极富者个人财富的影响
01 所得税税制加速财富积累
从现金工资角度,贝索斯(8万美元/年)和巴菲特(10万美元/年)的收入属于美国家庭中位数水平,马斯克和扎克伯格只领取象征性收入(1美元/年)。极富群体的主要财富来自公司股权,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净利润增加,公司估值上升,则持股人财富增加;当公司分红或持股人行权减持股份,产生的红利、行权所得、股权转让等将形成当年个人应税收入,持股人税后净收入减少。因此,作为股东兼CEO的极富者通常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层面筹划,以实现公司和个人税后净收入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层面
虽然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1966年至2020年间从52%下降到21%(图2所示),但在各国中仍属于较高水平。微软、脸书将其最具盈利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司从美国转移至避税地,以此归避美国本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亚马逊、特斯拉以公司账面长期亏损维持极低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而伯克希尔因其直接控股的美国子公司和财务性投资的美国公司盈利较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较高。
具体而言,美国公司为避免承担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将税前利润大量转移到避税地的关联公司。如图2所示,税前利润份额高表明了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的账面留存占比高;有形资本份额和雇员薪金份额低表明实体资本和雇员并未同步转移到避税地,避税地关联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主要用途是接受利润转移。微软在波多黎各设立关联公司,用于接收销售软件产品和服务器的主营业务收入。脸书向广告商收取的高额广告费转移至在开曼设立的关联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公司的税后净收益增加、股价上涨,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增加。
个人所得税层面
早期的美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1918年仅有15%的美国家庭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前1%的纳税群体缴纳了80%的个人所得税,而2017年前1%的纳税群体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降至38.5%。2020年美国长期资本利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说明美国尚未实施完全综合的个人所得税。
直接税主要包括难以转嫁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收入。衡量纳税能力有收入、财富和消费支出三种方式,通常以收入测度为主。案例中五位极富者拥有极高的个人财富,年度现金收入相对不高,财富主要来源于资本性所得(包括持有的股权和其他财产),是高收入群体中极富群体的典型代表。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资本利得和其他财产性所得的分类征税以及税务征管的缺位,都有利于他们高效积累财富。
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长期呈下降趋势。1960—2020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有四次大型减税,最高税率基本呈现下降∞趋势。在经济长期停滞的背景下,1964年,肯尼迪为了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刺激总需求的增加,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削减近20%,又在1981年和1986年开展供给性减税和收入中性的税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率从70%降至28%。2001年小布什为刺激经济增长,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39%降至33%。2012年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曾升至39.6%,特朗普为鼓励投资、促进资产流动,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7%。里根、小布什以及特朗普的减税政策本质上都为极富群体减轻了税收负担并推动该群体的激增。
长期资本利得分类征收。当前美国的资本利得实行分类征收,出于鼓励投资的目的,除了保持最高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还将持有时间少于一年的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一般所得综合征收。因此,现在的美国税制是综合程度较高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即实行“大综合+小分类”税制。极富群体享受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长期下行的红利,同时从资本利得实行分类征收中获益。由于股票的现金红利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统一纳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和股东倾向于用现金回购股票来推高股价,以股价上涨而非直接取得现金股利的方式获取收益。例如,2020年伯克希尔公司回购了约250亿美元的股票,尽管公司业务仅升值约5.2%,但公司A股股价上涨11%。股权在持有期间的升值不带来流量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时,所得并入当年薪金收入按一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股票行权期较长,持股人可选择自己的行权时间,推迟纳税义务的承担。在处置卖出股权时,股权处置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远低于现行一般综合所得37%的最高边际税率。此外,虽然现金薪酬较低,但极富者通常将持有的股权质押借款,利用借款利息支出抵扣一般综合所得,降低实际税负。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长期下降、资本利得分类征收等税制改革,以及2003年后股权财富在极富群体的占比激增,都成为最高收入集中度提升的助推器(Piketty等,2018)。
税收监管资金缺口扩大导致纳税审核弱化。从税制设计角度,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性越强越能全面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体现了纳税公平原则,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较高,意味着需要支付高额税收征管成本。极富群体创办的公司收入来自世界各地,拥有专业团队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这要求税务机关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和现代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国税局为了支持医保改革,连续八年削减预算。截至2020年,美国国税局全职职位的预算支出在十年间下降近20%,但业务系统现代化的预算并未随之增加。2011年后国税局连续削减全职职位,减少了税务审计和监督岗位,税务人员核查极富群体报税和退税申请的边际负担增加。专业人员和系统支持的双重缺乏,导致国税局放松了对极富群体的纳税审核。
02 股权形式财富在持有期增值不纳税
美国和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基于支付能力原则征收,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在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财富度量中,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最佳衡量尺度。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收入”(income)只能来自“已实现收入”(realized income),意味着只有实际获得的收款才被确认为应纳税所得。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个人财富的增长更多来自人力资本的投入和变现,技术型企业家创立的创新型公司通过股权吸引和留住高科技人才,依靠股权增值实现财富积累。同等财富水平的前提下,工资薪酬和股权增值的税负差异大,前者适用37%的最高边际税率,而长期股权在持有期间不纳税,处置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统计数据显示,财富每增长100美元,普通美国人需要缴纳160美元,而贝索斯只需缴纳1.09美元。
极富者的财富绝大部分源于自己创立经营企业的商业成功,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酬在各自财富中的占比极低。微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不曾向股东分派股息,伯克希尔、亚马逊、特斯拉和脸№书等公司一直未支付股息,创始人股东持股期间未实现收益不承担纳税义务。以上两个因素导致极富者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税率远低于普通纳税群体。
03 慈善税收优惠推动极富群体捐赠财富
极富群体创业成功后对积累的巨额财富的使用也受税收政策的影响。案例中的五位极富者变现少数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小部分用于满足个人消费,大部分用于继续创业或直接捐赠投向社会慈善事业。马斯克和贝索斯仍致力于扩大投资和创业,盖茨、扎克伯格和巴菲特创立了慈善基金会,承诺将自己的绝大部分财富捐赠给慈善事业。
为鼓励富人将更多的财富投入慈善事业,美国《1917年税法》给予慈善捐赠抵税优惠。极富群体普遍采用捐赠股权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税法允许对这类具有长期资本收益的非货币性捐赠进行价值评估。当年可抵扣的应纳税额的上限是调整后毛收入(AGI)的30%,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可向后结转,最长结转期限不超过五年,捐赠的财产只要满足一年持有期,增值部分可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遗产捐赠可从遗产税的税基中完全扣除,捐赠部分免征遗产税。
此外,美国对设立享受免税的慈善机构审核门槛较低。美国国税局负责统一审核慈善机构是否满足法律要求,无须与其他部门协商,经联邦政府批准后的免税慈善机构一般都能顺利获得所在州的合法地位。宽松的设立标准使得慈善机构开展的业务内容丰富,充分尊重了捐赠者意愿。慈善机构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不受政府干涉,但需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双重监督。政府监督侧重机构是否滥用免税优惠,对违规的慈善机构政府有权取消其免税资格。第三方监督来自各类“会员制保护伞”组织、专业团体以及媒体,虽然不受法律支持,但产生的舆论能影响国会对慈善的立法,第三方的监督对慈善机构有严格的约束作用。
美国极富群体的慈善捐赠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注重培养高质量科研人才,现阶段虽然仍集中在医疗、教育等传统领域,但更侧重缩小贫富差距,推动教育、医疗等在欠发达地区的普及。盖茨基金会是世界最大慈善基金会,在贫困地区建立图书馆并免费提供大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资助医学研发从而降低欠发达地区儿童死亡率;贝索斯在2018年创设DayOne基金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全额奖学金制的学前教育网络;扎克伯格在2016年开办集教育与医疗为一体的私立中学,优先对低收入家庭开放并提供免费教育。这些捐赠活动为医疗、科研、教育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案例所述的五位极富者实缴税率不到其个人收入的ξ 15%,远低于工薪阶层的税负水平。从财富的创造、持有和传承角度分析美国的所得税税制和税收征管,发现在个人层面,较少的现金薪酬和分类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导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拥有的巨额财富不成比例,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利用和股份回购加速了财富积累。美国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对长期资本利得分类征税、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等税制调整加速了极富人群积累财富,使其稳定持有和自由支配财富。
三、美国极富者案例对规范我国税制的启示
我国2003年至2020年拥有十亿美元财富的企业家超过1000人,但我国高收入群体税收贡献率仅约20%(于佳琪、蔡昌,2019)。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在提升经济效率推动财富创造的同时,也要规范财富积累以缩小贫富差距(杨志勇,2021)。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缺乏弹性,以工资薪金为主的劳动收入与资本所得两者税率倒挂(韩海燕,2018),不利于缩小整体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应鼓励更多的高收入者主动发挥慈善家精神,自愿将财富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慈善的引导效用仍有提升空间(梁季,2021)。为了让税收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更好地提质增效以及维护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01 财富创造阶段:所税法层面界定高收入群体,扩大个税申报和综合范围
首先,无论是修订前要求年度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的自行申报所得税,还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的汇算清缴,我国税法未明确定义高收入群体。自行申报的范围一直是个人综合所得,导致一定比例的高收入者不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既不利于培养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的范围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转让所得等四项所得,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等资本所得和财产性所得未纳入综合范围,仍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类征◣收。四项所得综合后的个人应税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意味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4.4万元部分,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远高于20%的比例税率。我国“大分类+小综合”的个税税制综合程度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不利用于实现基于纳税能力的税收公平。另外,我国税法对持股期间未实现收益也不确认为应税所得,对转让长期持有的股权时,将不可公开交易的股权转让收益一界定为“财产转让收入”并按20%比例税率征税,而可公开交易的股权转让收益并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同为高收入者且应纳税所得相同时,甲以工资薪金、劳务、稿酬和特许权转让等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乙以股权、股利、租金等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乙的实际税负将远小于甲,无法体现相同纳税能力缴纳相同税款的公平性原则。
建议在税法上明确高收入群体的范畴,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项目的范围,适当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扩大年度自行申报和汇算清缴的适用范围,全面评估个人纳税能力,实现更高的税收公平。
02 财富持有阶段:打造良好税收环境,减少税基侵蚀和税源流失
我国超高净值家庭中,企业家占比达75%,股权也是我国高收入群体的重要财富来源。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创业或股权激励实现财富的原始积累,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向好才能让以股权形式的财富持续快速增加。为了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企业家选择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或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公司,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升公司市值,拉高股价,以实现个人财富的增加。而我国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和实际税⌒ 负水平较高,企业有转移利润动机。OECD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占GDP比重高于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有效平均税率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25%,占国际口径税收收入(含社保收入)的18.1%,比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高8.1个百分点,比拉美国家高3个百分点。当前企业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税费负担,但成长期企业的利润水平较低(刘诗源等,2020)。我国已全面加入G20框架下的国际反避税行动,为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但由于政策设定的门槛过高以及执行存在时滞性,实际享受到减税红利的企业并不多(张学诞等,2019)。
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效率的角度,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迫使企业向避税地转移利润,外商基于经济成本最小化也会减少投资。税收非中性不仅扰乱母公司所在国的经济秩序,也不利于涵养税源。建议我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结合国情综合调节其实际承担的总税负,降低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兼顾大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避免与其他国家的税率落差过大,从源头减少企业利润的国际间转移。另外,设定专项扶持性行业特殊税收待遇,注重避免扩大行业间税收负担差距,加强税收审计和监督,防止企业不顾成本强行转型、为达到优惠门槛虚假转型等情况发生,减少对国内税基的侵蚀,培养企业竞争力、维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03 财富传承阶段:完善慈善捐赠税收,提高高收入群体捐赠积极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第一代创业者积累了大量可支配财富的同时,也逐渐退出企业经营。我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税收优惠体系不完善、审核门槛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裕群体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的积极性,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完整体系,鼓励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还有很大开发潜力。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慈善捐赠适用的税前扣除上限是个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当年未扣除完的捐赠不能结转下一年度扣除,也不可以追溯以前纳税年度扣除。个人捐赠权益性资产时,按原值确定捐赠额,不考虑资产增值部分,意味着捐赠资ぷ产的增值部分不仅不能反映到可抵扣税额上,捐赠者还要对增值部分缴税,导致纳税人在捐赠前划出部分资产缴税。这既不利于捐赠方保留对企业的控制权,也不利于调动捐赠者的积极性。此外,慈善捐赠的退税不仅申报程序复杂、审核时间长,且多数已捐赠的纳税人对捐赠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缺乏了解,在捐赠后主动要求税收抵扣凭证的意识不强,没有享受到捐赠后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设立免税慈善机构的门槛高,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登记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全额扣除的慈善机构数量少并且多带有政府部门因素。仅获得其中一个机构登记的慈善机构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在接受捐赠时也不能向捐赠者开具可抵扣所得税的发票凭证,这会间接导致捐款过度集中在某个或几个领域,而急需资助的领域得不到捐赠,从捐赠方的角度也难以找到适宜的慈善机构。此外,存在部分高收入者因免税慈善机构审核门槛高,难以成立或资助满足自身偏好且符合社会需要的教育、科研慈善基金,不利于催生中国的具备世界级影响力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
为鼓励大额捐赠和慈善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捐赠方逐步放开个人超额捐赠部分的跨年结转扣除,合理评估权益性资产的捐赠,对捐赠期间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免税。其次,对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慈善基金调低设立门槛,同时保持捐赠资质和享受税收优惠的高门槛,并加强政府监管和推动社会监督。在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行“宽进入、严管理”,鼓励高收入群体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此外,基于我国“藏富”的社会心理,对纳税人慈善捐赠的涉税信息保密,简化慈善捐赠退税流程,增强慈善捐赠税法知识普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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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财政科学》
作者简介:黄燕飞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凤欣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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