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看证监会私募基金新规的征求意见〗稿
1. 如何理解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目标
根据↑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大背景是受当@ 前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从严监管趋势叠加疫情、境外形势波谲云诡等因素影响,各类违法违规ω 行为引发的行业风险逐步显现。因此简单总结和分析证监会的文件,《征求意见稿》的目标是
1)?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控私募基金增量ξ风险;
4)?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
5)?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6)?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MT Comments: 毫无疑问,私募基金行业将面临更加周密和严格的监管。
2. 《征求意见稿》中最重要的▽法规是哪一条?
MT Comments:《征求意见稿》一◎共十四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 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々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的,应当按规ζ 定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得展期。
同时,为实现平稳过渡,我们理解《征求意见稿》将设置合理的卐过渡期。
3.??哪些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要整改
MT Comments:凡是存在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一条情形的管理人都必须要整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的,应当按规定整改∮”;
第三条第二款
私募基金管理①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々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Ψ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六条第(九)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MT Comments:
1)?列入整改范围,意味着◥该等行为违规,但是相对而言¤情节较轻。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这是证监会第一次明确的意见,是否最终保留该等要求⌒ 以及具体如何执行,市场上对此极为关注。
如何定义主要办事机构?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深︼圳,但是北京、上海都有办公室。深圳办公室的人数最多,北京的高↓管最多,上海的办公室最大,哪一种情形被认定为主要办事机构??这有赖于监管层的进一步明释。
大多数将注册地设在西藏而实际办公地在北上广深等其他城市的私募机构,基本是因税务筹划卐、实际业务需求、人才需求及投资人的特殊要求。
此前注册地在西藏而实际办公地在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应该迁址到北京还是应该把人员安排到拉萨?私募基金管理人迁址是否会碰到税务障碍?安置人员到西藏是否便于私募机构开展业务及招聘员ω工??如何满足投资人政府引导基金双注册落地的特殊要※求?
就前述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将追踪最新的监管路径和合规案例并及时与各位交流。
3)?基金业协会对结构问题早就开始关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修订)》中,已经有了下述规定,“(二)【股权架构要求】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ω 性。
在2020年2月2日基金业协会的《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ξ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4)?循环出资:如果想了解循环※出资的案例,请点击如下链∮接:http://datanews.caixin.com/interactive/2020/ab/#/
5)?“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Ψ 设立分支机构”意味着监管机构反对的是以募资为目的而非以营业为目◎的。
6)?关联交易制度历来是监管层关注的要点,特别是最近市场上有相关的案例被报道。从实践角度而言,最好的方式应该建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就关联交易制度的制定、关联交易的审批等问题须经≡过投资咨询委员会通过。妥善设计的投资咨询委员会制度是能够促成投资人、管理人多方共赢的安排。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九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4. 哪些管理人将被处罚?将如何被处罚
MT Comments:
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 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 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〇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①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或者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套取私募基金财产◥的自融行为;
(五)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利息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卐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以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形式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费用等;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 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MT Comments:
1)?绝大多∑ 数的规则都是AMAC此前自律规则的总结和更新;
2)?未来证监会将更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ζ 和逻辑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前述三万人民币的罚款看上去不多,但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卐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征求ζ意见稿》,所涉及的私募基金违规的罚款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
4)?“固定比例损失”,这是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中首次出现的表述。这体现了监管层对※于所谓增信措施、安全垫等操作的监管逻辑,即权Ψ益就是权益,市场就市场。
5)?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被明确列为禁止行为,“基准收益率”等表述将导致更大的风险。
根据《九民纪要》77条,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〇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尽管我们尚未发现最高院就此有新的公布案例,但是我们倾向于认为在《九民纪要》之后,任何不规范的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将¤面临更高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败诉风险。
5. 哪些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夕阳业务”?
MT Comments:
不符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得展期,换句话说,该等基金已经是事实上的“夕阳业务”。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 证监ξ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MT Comments:
1)?《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进一步界定了“伪私募”,是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基础上进一步的补充及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债”投资终于有了权威性的界定,按照《征求意见稿》,私募股权基金只能在符合如下五大前提下才可以做有限的“债”的投资;
a)?以股权投资为目的;
b)?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
c)?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
d)?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
e)?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2)?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基金,特别是某些房地产基金将因为本条款面临更大的压力。
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应对《征求意见稿》
MT Comments:
《征求意见稿》的最终目的是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以及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市场主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考虑如下:
1)?就《征求意见稿》反映意见,为监管层制订规则提供更贴近市场、更符合商业规则的合规解决方案作为参考;
2)?以管理人信义义务为出发点,对照《征求意见稿》积极整改。
作者介绍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ㄨ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